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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(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;
(二)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
(三)与其他药品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;
(四)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;
(五)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、药物的;
(六)淫秽、迷信、荒诞的;
(七)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;
(八)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。